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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复习考试纪律的规定
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:教务处 发布时间:2009-12-25 阅读:1398

 

 

 

 

南晓院教字[2009]131

签发人:刘维周

 

关于复习考试纪律的规定

 

严格考试制度,严肃考试纪律,精心安排考务工作,是教学管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,为做好这项工作,特作如下规定。

一、复习

教师应以教学大纲为准,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。在复习(包括答疑)过程中,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、勾重点,不得泄露考题。学生提问若带有打探试题内容性质,教师应拒绝回答并给予批评。

二、考前宣传教育

1学校召开各院()分管教学院长(主任)会议布置考试相关工作,组织安排好校考试巡视人员,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。
   
2.各院()应召开所属院()教研室主任、任课教师、监考教师会议,通报学校有关严肃考试纪律的规定及注意事项;召开学生大会向学生提出考试纪律要求,切实做好学生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。
   
、监考教师职责

1.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场,做好考前准备工作。随机安排考生座位并向考生宣布考试时间、考试纪律及有关考试注意事项。

2考试开始前,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理考场,要求考生将书包、书籍、讲义、纸张、笔记本、手机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、电子记事本等物品放到指定地点,不得携入座位。

3考生必须隔位就座,对未隔位就座的学生,监考教师应及时进行调整。根据情况,可临时安排或调整考生的座位。对拒绝指定就座的考生,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,不准其参加考试。

4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,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集中精力,忠于职守。在考场内不闲谈、不看书报、不使用手机、不授意或指点答题,不让除主考、巡视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,不随便离开考场。

5严格遵守考试时间,准时发(收)试卷,不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。核实参加考试的人数,并作好考场记录。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,监考教师需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。

6监考教师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应随时制止考生中出现的左顾右盼、交头接耳现象,维持考场秩序。凡发现证据确凿的考试违纪行为,应当场指出并宣布立即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,记录学生姓名及其情节,并由两名以上(含两名)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。

7.考试结束后,监考教师应及时收集、清点试卷,认真填写“考场记录表”并于监考结束后及时将表填好签名送开课教师所在院(系)。如有违纪现象,各院(系)必须于考试结束后两小时内收集整理有关违纪情况材料,并签署院(系)意见转报教务处。

四、考生纪律

1考生应该在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,开考后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,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,按无故缺考处理,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“无故缺考”字样。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。

2考生进入考场,应只携带必需的文具,其余已带入考场中的书籍、讲义、笔记本等物品必须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。
   
3考生应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入痤,服从监考教师现场安排和临时调动。考生如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,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,取消其考试资格,情节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    4
考试时,考生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与走动。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,考生应先举手,等待教师前往处理,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。

5.闭卷考试的时间一般定为120分钟,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,如有特殊情况,考生应先举手,在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后,方可离开。每一考场不准同时有两人离开。如离场作弊,应从严处分。

6.考生在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,不准传递任何信息,不准看别人的试卷和草稿,不准自行借用他人的文具或其他物品,否则均按违纪论处。

7考生结束考试一律将试卷背面朝上放在自己课桌上,迅速离开考场,不得拖延时间。不准在考场内逗留,不得向教师提问,离场后不准再回考场。私自带走试卷者按旷考处理。

8.考试成绩由各院(系)办公室在考试结束后于规定时间内统一向学生公布。学生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,不准和教师纠缠。

五、违纪情况处理

1对违反复习规定的教师,予以通报批评;对泄露试题的教职工、违反监考纪律、放松监考、未及时制止作弊事件的监考人员,给予通报批评,并参照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。

2对考试作弊的考生,作如下处理:

1)立即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(监考教师负责)。

2)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(院(系)负责)。

3)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,在登记成绩时注明“作弊”字样,记入其档案。

4)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,分别给予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处分。

5)本科学生考试作弊,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;专科学生考试作弊,取消其专转本资格。

6)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延迟一年毕业。

3对虽未作弊,但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学生,根据学籍管理规定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六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原《关于复习考试纪律的规定》(南晓院教字[2001]199号)自动废止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南京晓庄学院教务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二○○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录入:周鹃                   核对:徐琪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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